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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內容參考丘宏達教授所撰寫:我國參加聯合國週邊的國際組織之可行性

以下內容為摘錄的內容,非本人撰寫:

    我國現有會籍及正在申請參加的國際組織:

        根據中華民國外交部表示,目前仍有會籍的國際政府間組織有十個,分別為:

國際稅則局、常設公斷法院、國際軍事醫藥委員會、國際刑警組織、國際蓄役會、國際棉業諮詢委員會、亞洲生產力組織、亞非農村復興組織、亞太理事會和亞洲開發銀行。但實際上沒那麼多。

    1.常設公斷法院早在1972年就將"中華民國"及其所任命之仲裁員名字略去,所以事實上早已被排除。

    2.亞太理事會早已名存實亡,自1973年以來,就未開過會。

    3.國際刑警組織在1984年9月5日接受中共入會,我國已無法有投票權,地位不確定。

    4.亞洲開發銀行:中共入會後已將我國改為"中國台北(Taipei, China)"。

    5.國際棉業諮詢委員會已將我國名稱改為"中國臺灣",但對會籍無影響。

    6.國際軍事醫藥委員會已在1990年5月排除我國會籍,以中共替代,但我國人士仍可以個人身分去參加會議。

    7.1989年開始的亞太經濟合作會議,我國已在1991年用"中華台北"的名義參加。

 

   

以下列出一國某個地區可以參加的聯合國專門機構:

    1.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對其國際關係不承擔責任的任何地區得...為準會員(Associate Member我國有時譯為副會員)...由成員國貨為其國際關係負責的權威代表提申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準會員有權參加大會的審議,但不任職,也無投票權。

    2.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第二條第三項有準會員規定,與糧農組織相似。也無投票權。

   *3.世界衛生組織:第八條規定"不能負責處理國際關係的領土或領土群經負責對該領土或領土群國際關係的會員國或政府當局代為申請,並經衛生大會通過,得為本組織準會員......準會員的權利與義務的性質及其範圍由衛生大會決定。

    4.國際海事組織:第八條規定"任何領土或若干領土,如對其國際關係負責的會員...使其能...適用本公約,經該會員...通知聯合國秘書長後,可成為本組織聯繫會員(Associate Member)"第九條規定,聯繫會員無表決權。

    5.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並未規定有地區代表,但實際上有。

    6.世界氣象組織:同上。

    7.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現已變成世界貿易組織,台灣已成為會員。

    8.此外聯合國的亞洲和太平洋經濟及社會委員會(ESCAP)是根據聯合國經濟和社會理事會1947年3月28日的決議成立的,以前稱為聯合國亞洲和遠東經濟委員會。除國家會員外,允許有地區聯繫會員,只有發言權,無表決權。

  亞太地區有些區域性國際組織只要是亞太經社會的會員或準會員,就可以參加,如亞洲太平洋地區電信組織及亞洲再保險公司。

   

適用我國問題:

  上述有關準會員的辦法對我國有適用的困難,因為如照此等規定,必須"中共"出面代為申請才行。這樣必然會造成中共主權已伸展到我國政府控制的台灣地區情況。

   但從另一方面分析,由這些組織的規定來看,一個國家的部份領土是可以在國際組織有個別代表權的,這種情況並不表示一國以分裂為兩個國家。

    最後必須注意的是聯合國或其許多專門機構的憲章中,均無觀察員制度,但實踐上卻發展出此種制度。觀察員分兩種:一種是由於政治原因,一個主權國家無法進入聯合國或其他國際組織,因此先用觀察員的方式間接參與,觀察員不能投票。第二種情形是非國家的政治實體,例如巴勒斯坦解放組織。這種制度似可以作為台灣地區參加某些國際組織之初步辦法,先作觀察員後再設法如何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調整其地位與參加國際組織的方式,但這都需要中共同意或至少不反對。

    結論:

   我國參加聯合國週邊國際組織的問題,當然有法律與技術性的層面,但主要還是政治性的問題。根本上的問題是中共是否反對的問題。要想使中共不反對我國參加國際政府間或半官方的國際組織,必須雙方有下列共識:

    1.確認一個中國原則及國家必須和平統一的目標,反對台灣法律地位未定的謬論。

    2.所有的中國人應一律平等,台灣地區的中國人不應在國際上受歧視。

    3.在參加國際組織問題開始逐步解決起,雙方逐步外交停戰。

    4.雙方同意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以和平方式解決一切爭端。

    5.在以上3及4做到後,台海兩岸全面三通,加強關係。

        但有一些問題需要討論,在參加多邊國際公約方面,台灣地區的參加分為兩種情況:

    1.中共已參加的公約,但目前均不適用到台灣地區的。這種公約台灣地區可使用適當名稱,致送適用書給公約的存放機構,記錄在"中國"的名稱之下,並說明此公約也適用在台灣地區。

    2.中共未參加的公約,但台灣地區認為有參加的必要,可以向公約的存放機構致送適用書,仍記錄在"中國"之下,說明只適用台灣地區。

     在上述情況下,台灣地區不論是參加國際公約或國際組織,均是以中國的一部分資格參加,如果在法律上脫離中國,就失去了參加資格。因此,要想使台灣地區能參加國際政府間組織,只有堅持一個中國原則,並設法改善台海兩岸的關係,才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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