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以下內容參照新聞和蔡育岱、譚偉恩學長著國際公法精義內容,做出以下擬答。

題目:如果你是外交法律顧問,對日船撞沉台灣漁船,你會有什麼建議?
答:1.事件背景:
2008年6月10日清晨兩時二十三分左右,一艘台北縣的「聯合號」漁船(兼海釣船)在釣魚台西南方六海浬處,與日本海上保安廳的公務巡視艇發生碰撞,聯合號在三時三十八分沉沒。
  據消息指出,「聯合號」船上有三名船員、十三名釣客,總共十六名人員被巡視艇救起,這些人員的傷勢並無大礙。十六名人員在上午十一時抵達石垣島港口並送醫檢查傷勢,其中十三名釣客由海巡署的台中艦接回台灣,兩名船員於12日上午返台,只剩船長何鴻義一人仍留日本待釐清相關責任。
後經台灣外交部持續交涉後,日本於13日將台籍船長何鴻義釋放,返回台灣。
根據日本海上保安總部發表的聲明,北京時間星期二凌晨2點23分左右,隸屬鹿兒島海上保安部的巡邏艦「甄號」和台灣漁船「聯合號」相撞。 聲明稱,撞船事件發生尖閣群島(台灣名:釣魚台列島)的魚釣島(台灣名:釣魚台)以南約90公里的海域,日本巡邏艦當時在執行警戒任務。
「聯合號」漁船在撞船事件大約1小時後沉沒,船上的全部16名漁民都被日本巡邏艇救起。日本方面稱,「甄號」巡邏艦發現"聯合號"漁船後,在進行確認工作時與其相撞。
而目前事件仍在持續發展中。
2.評析:
此次事件牽扯到複雜的釣魚台主權爭議問題。我們要從法律觀點來檢視台灣與日本雙方的爭執焦點,而不是討論政治層面的因素。
首先,就日本的聲明可以看出,日本認為台灣籍漁船兼海釣船「聯合號」進入到了日本尖閣群島的領海(12海浬)之內,因此前往驅離。而台灣方面,總統府的聲明強調釣魚台列嶼是中華民國領土,日本船艦進入我國領海,撞沉我國漁船,扣留我國船長,是侵犯我國主權的行為。
因此,問題的根源在於釣魚台(日稱尖閣群島)究竟是屬於日本的領土還是中華民國的領土?
(1)日本的主張:日本是於1895年在內閣會議中決定對尖閣群島進行「先占」而取得領土主權,並於隔年將該區域編入沖繩縣。而其他國家在1970年以前,有長達75年的時間未對此先占事實提出抗議,故依國際法中的禁反言原則,日本認為各國已默認日本領有該列嶼。
日本一個主要國際法依據是美日和約發生效力後,基於美日協定所頒佈的美國行政官署公告第27條「琉球之地理環境」第一條規定,該列島是在琉球列島的地理範圍內。所以將釣魚台列嶼一併於1972年『歸還』日本。
而且,日本在釣魚台島上興建燈塔,在其周圍水域驅離或捕扣台灣漁船,均為展現主權的作法,台灣政府如不採取實際的主權行動,則等於是默認日本對該列嶼的主權行使。
(2)臺灣的主張:質疑日本的先占原則,就歷史事實而言,1893年中國清朝慈禧太后下詔書將釣魚台列嶼的三個重要小島賜給盛宣懷,使該等島嶼成為中國法律下的私有產業,顯示該列嶼是中國的領土。既然該土地非無主地,則日本的先占當然視之為無效。日本不可以以先占的國際法原則取得釣魚台主權。
日本雖然根據美日和約作為法源依據,可是違反了基本的國際法原則-即一國的領土主權,不因其他國家間的條約對該領土有所處置而受到剝奪或影響。因為任何個人或政府,皆不得對其所不曾擁有的權利轉讓於他人。釣魚台的主權既於二次戰後隨台灣主權而歸還於中國,則美日和約與協定雖將此列嶼劃入琉球地理範圍內,亦無法影響中國對其之主權。
(3)事實上的作為:雖然釣魚台在法理上應該屬於我國領土,可是主權問題屬高度政治敏感,現階段政府採取透過外交手段處理。目前日本、中共及我國均宣稱擁有釣魚台主權,但亦各自約束或宣導其漁民,勿進入其12海浬內海域撈捕。
而內政部也劃設了「暫定執法線」作為我國漁民撈捕的作業範圍,海巡署也依據該暫定執法線進行執法。漁業署也表示,在台日雙方未獲致協議前,如我漁船在暫定執法線內遭外國執法船不當驅離或扣押,漁業署會透過外交管道提出嚴正抗議,並協助漁民解決。
就此「聯合號」漁船事件,台灣內政部劃定的暫定執法線已經排除釣魚台周圍12海浬內的區域,希望在台日解決釣魚台主權糾紛前,本國漁民先不要前往該區域捕魚。因此,「聯合號」漁船已經違反了政府的規定,也打破台中日三方的默契。
而「聯合號」漁船為兼營的海釣船,暨屬於我國漁業法規定的娛樂漁船。則根據娛樂漁船管理辦法規範規定,不得超過台灣本島24海浬範圍之外作業。則「聯合號」漁船已經違反該辦法,應予罰款。
(4)結論:另外,就問題本身,因為雙方的爭議在於究竟釣魚臺列嶼(尖閣群島)是屬於台灣亦或日本的領土。如果該列嶼是日本的領土,則聯合號是進入他國領海內,其行為又不符合「無害通過(Innocent Passage)」,因此,日方有權前往驅離和取締。
但若該列嶼是台灣的領土,則日本船艦的行為則是進入我國領海內,且撞沉我國漁船,我國有權要求日本道歉、賠償。
然而,就現實狀況而言,兩國之間的釣魚台主權歸屬爭議無法在短時間內解決,但提供雙方一個契機,盡速重啟擱置多年的談判。我國外交部、漁業署和海巡署等相關單位,應該聯合作業,和日本就主權爭議問題、漁權及通行權問題進行談判,爭取屬於我國領土的主權,以及領海和專屬經濟區之主權權利。
我國政府除了將釣魚台列嶼劃歸台灣省宜蘭縣管轄外,也要想辦法展現實際的管轄權,例如海巡署前往該海域執法等。否則光只有口頭及書面聲明,而缺乏有效的實際管轄等主權行為,則我擁有釣魚台主權的主張將不易被國際社會所接受。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cag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