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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是根據政大外交系趙國材老師發表文章所做的摘要

題目:論美國測量船鮑迪奇號擅闖中國專屬經濟區事件
摘要:
1. 事件背景:
2002年9月,美國海軍海洋測量船「鮑迪奇號」闖入中國專屬經濟區水域測量偵察,未經沿海國同意,擅自在黃海專屬經濟區水域內進行海洋科學研究探勘工作。中國艦艇數次向其發出信號,要求停止測量並離開,在該船艦隊警告置之不理,中國遂向美國提告外交抗議照會。
美國則認為中國沒有抗議理由,蓋鮑迪奇號沒有武裝,一艘美國海軍無武裝船舶宣揚在公海自由航行權,並不對中國構成威脅;其在中國海岸以外約100公里公海上作業,應享有公海進行水文測量作業之航行自由權。

2. 鮑迪奇號是否為軍艦:
鮑迪奇號海軍海洋測量船,是新一代美國海軍5艘海洋地理勘測船之一。儘
管美國軍方聲稱這只是一艘海洋測量船,卻配備先進情報偵察系統:一為海圖測繪系統;二是進行海洋水文分析設備;三為水下偵查設備。
鮑迪奇號配有監聽系統,可監聽海上目標和沿岸目標之通信和雷達等電子信號。其在距中國海岸52海浬處活動,有可能竊聽到在中國沿海基地和近海海域活動之中國海軍潛水艇情報,損害國家安全之非法情報活動,也妨礙中國漁船在專屬經濟區內捕漁活動等經濟利益。
而軍艦是指一國武裝船舶,具備可辨識軍艦國籍之外部標誌,由該國政府正式委任並列入名冊之中,由現役軍官指揮,配備有服從紀律之正規武裝部隊。軍艦屬於公船,對外代表國家,在公海上享有不受船旗國以外任何國家管轄之完全豁免權。
至於外國軍艦是否得以進入沿海國領海,取決於沿海國有關領海之法規,目前概括有三種制度:
(1) 無害通過制:允許外國軍艦無害通過其領海
(2) 事先通知制:沿海國要求外國軍艦在通過其領海之一定時期內預先通知
(3) 核可批准制:外國軍艦必須事先取得沿海國之許可或批准。
而根據鮑迪奇號的性質看來,我們可以說該船舶為屬於軍艦性質之公船,於1996年6月交付美國海軍使用,隸屬海軍運輸司令部。

3. 鮑迪奇號事件所涉及之海洋法問題:
(1) 專屬經濟區不是公海:
美國就此事件提出抗辯理由之一,是鮑迪奇號在中國北方海岸以外100公里公海上作業,並未侵入中國之管轄水域,適用「公海航行自由原則」。但美國政府之抗辯與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規定不符。
傳統國際法,領海以外就是公海,公海不屬於任何國家,各國都有使用公海的權利和自由。但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實施後,國家管轄的海域又分為內海、領海、庇連區、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而200海浬的專屬經濟區適自成一類的水域,適用不同於公海制度之特定水域法制。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設立專屬經濟區之權利確定為沿海國自行斟酌是否行使之一項權利,並不必要求這一設立行為必須獲得他國之承認。
鮑迪奇號闖入中國專屬經濟區,該區域是受沿海國家管轄和支配之海域,沿海國對該區域內之自然資源享有主權,並在其他一些方面想有管轄權,從而限制其他國家在該區域內之非法活動。故美國海軍探測船在中國黃海專屬經濟區海域之自由航行權應受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相關條款之限制。而美國未曾遵守聯合國國際海洋法公約,因此,產生衝突和矛盾。

(2) 外國船舶在沿海國專屬經濟區內所享有之航行自由權: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58條第三項對此有明確規定,各國在專屬經濟區內根據本公約行使其權利和履行其義務時,應適當顧及沿海國的權利和義務,並遵守沿海國按照本公約規定和其他國際法規則所制定之與本公約不相牴觸之法律和法規。
雖然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沿海國權利沒有詳細解釋,但可大分為兩類:
一是指沿海國依據國際習慣法而享有之一般權利;二是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賦予沿海國之特定權利:包括就人公島嶼、設施結構之建造使用,以及區域內海洋科學研究及環保享有專屬管轄權。
準此,外國船舶在沿海國專屬經濟區內航行必須尊重沿海國之權利,至少是不損害沿海國之權利。本事件中,鮑迪奇號並非一般穿過中國專屬經濟區,而是在作軍事性探測式航行,以侵害沿海國主權、安全利益等一般權利。故不符合海洋法上關於專屬經濟區內航行自由之要求。

(3) 鮑迪奇號在中國專屬經濟區內進行非法之海洋科學研究活動:
沿海國對其專屬經濟區水域中享有隻海洋科學研究專屬管轄權,沿海國有權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53條規定,管理、授權和進行其經濟區內海洋科學研究之專屬權利,他國在專屬經濟區內進行海洋科學研究需經沿海國之明示同意。
外國船舶在沿海國專屬經濟區內進行海洋科學研究必須具備兩項最基本條件:一為應「為和平目的」而進行:可解釋為非軍事目的和非侵略性的;二為應「取得沿海國之同意,且不應侵害沿海國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
在此事件中,鮑迪奇號之行為很難歸類為「為和平目的」,而且也沒有得到中國政府主管機關之批准或核可。

(4) 鮑迪奇號在中國專屬經濟區海域內刺探並蒐集軍情
鮑迪奇號並非一般穿越或經過中國之專屬經濟區,而是在該專屬經濟區內進行刺探並蒐集軍情,明顯侵犯中國主權和安全利益。(和上面一樣,約翰廢話真多)
(5) 中國政府對鮑迪奇號採取之攔截和尾隨行動:
海洋法公約在賦予沿海國對其專屬經濟區以專屬管轄權之同時,為有效地實現這種管轄權,也賦予沿海國對區域內違法行為採取必要措施之權力。中國海軍艦艇及軍機對其進行攔截和尾隨,是符合國際海洋法規定之正當行為,而非不當的干擾。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3條規定:「沿海國行使其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在專屬經濟區的生物資源主權權利時,可採取未確保其依照公約制定法律和規章得到遵守所必要之措施,包括登臨、檢查、逮捕和進行司法程序」。公約第111條規定:「沿海國主管當局有充分理由認為外國船舶違反該國法律和規章時,可以對該外國船舶進行緊追(Hot Pursuit)」。
而中國在其本國法律上也有類似的相關規定,準此,中國軍艦和軍機對鮑迪奇號採取之強制措施,無論是在方式上或是在程度上都未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有關規定。

4. 結論:
鮑迪奇號此一事件非偶爾也非一般探測活動,與2001 年4月1日,美國EP3
偵察機飛行進入中國專屬經濟區上空從事偵查擦撞事件之性質相類似。從此次事件,顯示美國海軍實際上漠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及中國有關法律規定。美國理應遵守包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內之相關國際法規。
此類事件應當根據國際法予以合理地主張和抗辯,有效地維護國家權益、國際社會之正常法律秩序,為國際和平與安全作出貢獻。唯有如此,國際社會才能促英美等海洋大國尊重他國之海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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