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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是根據海洋大學副教授王冠雄老師發表文章所做的摘要

題目:析論國際海洋法中之島嶼制度—以日本「沖之鳥」礁為例
摘要:
壹、 島嶼制度的發展歷史:
1. 1930年海牙國際法編纂會議曾提出關於島嶼的提案,其文字是「每一島
嶼均可擁有其領海。島嶼是四面環水,並且永久高於高潮線的陸地區
域」,不過該會議未通過任何公約。
2. 1956年,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提出的草案文字為:「每一島嶼均可擁有
其領海。島嶼是四面環水,並且在正常情形之下,係為永久高於高潮線
的陸地區域」。
3. 1958年,領海與鄰接區公約第10條對於島嶼規定:
一、稱島嶼者指四面環水、露出高潮水面之天然形成之陸地。
二、島嶼之領海依本條款規定測定之。
4. 1982年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其文字如下:
第121條 島嶼制度
一、島嶼是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
二、除第三款另有規定外,島嶼的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
礁層應按照本公約適用於其他陸地領土的規定加以確定。
三、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
或大陸礁層。

貳、 海洋法公約中對於島嶼制度的規範及內涵:
1. 關於第121條第1項:是對於島嶼外在判斷條件的中性描述。就「四面環水」來說,指出了島嶼的地理位置與大陸分離之狀態。其次是「高潮時高於水面」,則顯然排除了低潮高地之適用。而「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 則進一步排除了人工島嶼,也排除了在低潮高地上建築燈塔或其他設施的可能性。
2. 關於第2 項:只要符合第1項定義的島嶼,即可具有主張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區和最寬可達三百五十海浬大陸礁層的權利。
3. 關於第3項:是爭議最多的條文,因該項文字明白表示出:島嶼可否擁有其專屬經濟區和大陸礁層,主要條件係取決於該島嶼是否能夠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經濟生活。然這樣的含義為何?顯然相當地模糊。
首先其使用了「岩礁」一詞,而非前兩項的島嶼。這樣的使用應
在刻意區分岩礁和島嶼所具備之效力,岩礁的法律地位顯然較低及微
弱。而「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經濟生活」就成了判斷的標準和依據。
因此,「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經濟生活」二詞應該提供明確的規
範,方可使之具有客觀判斷的基礎。但事實顯非如此。到目前為止,
由於文字上的模糊空間,使得吾人在區分島嶼或岩礁時,仍難在不同
的見解與實踐中得到一致性的結論,亦即相當難以判斷某一特定的「岩
礁」符合海洋法公約第121條第3項的規範,因而使其具備主張大陸
礁層及專屬經濟區的權利。

參、 檢視日本對「沖之鳥」的主張:
「沖之鳥」係一座珊瑚礁,位於北緯20度25分31秒、東經136度04分
11秒,亦即在東京以南約1700公里處,是日本主張之領土中唯一位於北回歸線以南的礁石,日本政府亦稱之為最南端的國土。漲潮時露出海面的高度不足1公尺,面積不到10平方公尺,退潮時珊瑚礁盤東西常4.5公里、南北寬約1.7公里,該礁在日本行政管轄劃分上係隸屬於東京都小笠原村。
現因全球暖化,海平面上升,沖之鳥礁大部分為海水所淹沒,只有北小島和東小島(皆為日方稱呼)兩塊岩礁露出海面。日本從1980年代以來已耗資三億美元,分別在兩礁周圍建起圓形鋼筋水泥防護設施,還有鈦金屬防護網,保護兩岩礁。
並於北小島和東小島之間的礁盤上建造一座三層樓高的氣象觀測站。同時有122位東京都議會議員將其戶籍登記至沖之鳥,使其具有「使人居住」的狀態。除此之外,日本計畫在該礁設置雷達及興建燈塔,以監看該礁20公里範圍內船舶的活動與附近海域的水文。
近年來,日本更積極地籌劃發展沖之鳥的作為包括了:
(1) 沖之鳥的維持再生:培養和移植珊瑚卵至沖之鳥上,使之能維持成長。
(2) 沖之鳥的利用計畫:設置燈塔。
(3) 沖之鳥的法律地位:加強對於沖之鳥國際法律地位的研究,並在國際場合發表,建構適合的法律規則。
日本的目的在於透過人工建設,使沖之鳥能夠符合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第 1項之規定;而透過氣象觀測站公作人員的居留,能夠符合第121條第3項之規定,則日本政府將會以沖之鳥為基礎,向外主張擁有12海浬之專屬經濟區,甚至更進一步主張可能遠達350海浬的大陸礁層。
若以上主張可行,則王冠雄老師預期日本將企圖藉沖之鳥與附近之沖大東島、硫磺島和小笠原群島等島群,向外擴充其管轄海域並建構「圍海效果」,以利其未來主張對於圍入的公海部分提出專屬管轄之要求。

肆、 沖之鳥法律地位疑問:
1. 現狀的沖之鳥是否為一「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
沖之鳥具有一般海中珊瑚礁所具有的礁盤與長久露出海面的岩塊,因此將其描述為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應無疑義。不過仔細推敲條約文字,此種自然形成的狀態應當延伸至「自然保存」的階段,否則前後階段的基本狀態不一時,如何能夠主張權利?
日本政府對兩塊突出海面的岩塊施以加固公成,在比較細弱的岩塊底部以混凝土予以穩固,同時在周圍也以大量混凝土和消波塊加以覆圍。這樣一來,自然形成的延伸階段已然消失,破壞了該礁的自然存在狀態。
如果對於此種透過改變物質狀態的作法能夠進一步主張延伸的海域管轄權,則可能會引發進一步得跟進行為。
2. 現狀的沖之鳥能否維持人類居住?
雖有122位東京都議會議員將戶籍遷至沖之鳥,但若藉此主張使人居住的事實,則就過於薄弱。目前在沖之鳥上能夠使人居住的部分,應僅在於建造而成的氣象觀測站。若謂符合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則在解釋上仍然存有極大的落差。
3. 現狀的沖之鳥能否維持其本身的經濟生活?
經濟生活必會涉及對資源的利用與消費,則此種資源應該為何?亦即利用的資源來源應為何,則經濟生活得要件得以滿足?
若氣象站內的工作人員彼此間以物易物、或是領受薪津、或是在觀測站中進行物品交易,這些行為是否達到了維持本身經濟生活的目的?
然細觀這些經濟行為,似無對於沖之鳥本身所具有的資源加以利用和消費的過程。王冠雄老師認為在維持其本身的經濟生活此項要件上,應在嚴格的態度下對於島嶼或岩礁本身資源的利用,並且藉此維繫其生活。

考慮前三項因素後,可以參考1980年代的Rockall案。(英國和丹麥、愛爾蘭間的糾紛。)

伍、 我權益所受到之侵害與應為之行為:
以沖之鳥之微小面積和實際存在狀態,無論在一般認知上或是國際法的解釋上,充其量只能稱之為岩礁,最多只能主張12海浬的領海,不得擴充解釋並主張至200海浬的專屬經濟區及大陸礁層。
日本對在距離沖之鳥一百餘海浬海域中作業或僅為通過的台灣漁船,進行驅逐、扣押漁民漁船或科以罰鍰,已然對於台灣漁民在國際法上的既得權益造成非法侵害。日本也多次抗議中國海洋探測船進入日本的專屬經濟海域達21次之多。
基於維護我漁民在沖之鳥礁附近海域漁捕作業的權利,必須積極主張日本不能單方面將此一海域設定為其專屬經濟區,以佔據該水域範圍內的豐富漁業資源。
我國應對於日本建設人工島、設置雷達及建燈塔,片面擴張管轄海域,以及非法驅逐、扣押漁民漁船之行為提出嚴正抗議。除迫使日本政府的行為不致發生效果,亦使國際社會理解日本行為之不合法。至於不反應、默認或禁反言都將造成我國漁民在公海捕魚面積的縮減,以及漁民權利之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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