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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是由政大外交系趙國材老師上課文章所做的摘要,作者不知

台灣周邊海域情勢分析 現狀、發展與對策 摘要

壹、 前言
台灣四面環海,是西太平洋海上交通門戶,為重要交通樞紐。從一五二九年羅馬教皇頒布的<札拉格札條約>,就可以看出台灣地理位置上的重要性。這種地理與戰略之重要性,一直到今日仍然如是。
另外台灣周邊海域的天然資源相當豐富,尤其是生物性天然資源,像是漁業資源。除此之外,根據相關研究,有可能也蘊藏著眾多像石油或天然氣等天然資源。
但也正因如此,台灣周邊海域情勢相當複雜,主要可分為東北海域、東邊海域、南邊海域及西邊海域。現階段而言,台灣應針對不同區域有不同因應策略。
貳、 東海的情勢
一、東海概述
東海位於中國、日本和韓國之間,由濟州島、九州島、琉球群島、台灣島(鵝鸞鼻)及中國的大陸海岸所圍成之海域,總面積約為752,000平方公里。其所處地理情勢,使其海域形成四周為其他路地所包圍情況,亦使其可能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定義下的「半封閉海」(semi-enclosed sea)。
東海蘊藏的自然資源相當豐富,除航運通道外,較豐富的為漁業資源和油氣資源,也是東海劃界無法解決的重要因素之一。中國自1974年起,有在東海陸架盆地開設油氣田。而台灣也曾嘗試探勘,但未有成果。
二、東海大陸架劃界基本原則之紛爭
(一)日本的立場:
日本堅持「中間線原則」,認為這是<大陸礁層公約>和一些國家實踐所確定的原則。同時認為「沖繩海槽」並不構成東海大陸礁層的自然分界,只是「偶然凹陷」。而且,堅持「尖閣群島」完全符合國際法的島嶼資格,主張「尖閣群島」為日本領土。
(二)中國的立場:
中國認為應該按照「自然延伸原則」來進行東海的劃界。而「沖繩海槽」構成東海大陸礁層的自然分界線。此外,釣魚台列嶼在東海大陸礁層劃界中應不具任何劃界效力。
(三)台灣的立場:
台灣應該是主張「自然延伸原則」,但後來台灣遭聯合國驅逐,因此無法參與第三次海洋法公約的制定。但是根據台灣公佈的法律,其主張應該是持續「自然延伸原則」和「衡平原則」。
(四)小結:
目前看來,台灣和中國是採相同立場,亦即「自然延伸原則」。而日本則是認為應採「等距中線原則」,且從日本立場和作為,可看出其認定有關大陸礁層和專屬經濟區海域應採「單一海域界線」。
但台灣的主張較為弔詭,因台灣處於中國大陸路快自然延伸之外缘,而現今台灣也無法主張為中國大陸路塊上國家的有效統治政府,若繼續堅持「自然延伸原則」,則台灣西部的大陸礁層都會是中國大陸的。
三、釣魚台列嶼的主權爭議
(一)釣魚台列嶼概述:
釣魚台位於台灣基隆東北方95浬、中國大陸東南方180浬,距離日本的沖繩群島約225浬,至於最近的石垣島僅92浬。其正好位於台灣本島、中國大陸與日本島嶼之間。如果釣魚台列嶼可主張海洋法公約下島嶼之全效力,則擁有該島嶼的國家就可以延伸其海域權利。
釣魚台主要由八個無人居住的地理特徵所組成,總面積約為6.16平方公里。
(二)主權爭議:
日本強調其於1885年做調查確認尖閣群島無人居住且不在中國統治下,日本在該島上建立「國標」。而台灣與中國對於釣魚台主權主張根據的法律理由十分相似,均認為歷史上釣魚台列嶼自古以來即構成中國固有領土之一部分,因此在二戰後,與台灣一併收回。根據歷史淵源、法理依據、地質研究、傳統漁場等方面,屬我國領土毋庸置疑。
(三)劃界效力:
釣魚台列嶼具有「面積為小、無人居住、中間島嶼、主權有爭議」四個特性。是以法律上應該可能主張釣魚台群島在東海劃界中應不具有任何劃界效力。釣魚台列嶼在東海劃界中最多只應享有12浬領海,或根本應為「零效力」。
四、小結
台灣在對外主張上有兩個法律癥結:一為中國問題:要回歸一個中國立場還是陷入一個中國泥沼?;其次為法律思維立足點的問題。我國已經不能主張為中國大陸陸塊上國家的有效統治政府,不應再堅持「自然延伸原則」。作者認為目前應保持沉默,不能積極介入中國與日本間爭執,避免「城門失火,殃及池魚」。
參、 南海的情勢
南海是一半封閉海域,周邊由中國、台灣、越南、柬埔寨、泰國、馬來西亞、新加坡、汶萊與菲律賓所環繞。南海諸島於太平洋和印度洋中間,是東南亞和東北亞之孔道。全球貿易25%經過南海。除此之外,南海諸島具有豐富的生物與非生物資源。軍事上,是台灣南方海防投射的最遠哨站。
因此南海對台灣相當重要,台灣對南海諸島主張擁有主權是不難理解的。台灣在1999年公佈法律中,宣稱台灣擁有「傳統U形線」內之南沙群島島礁,皆為我國領土。除台灣外,還有五個周邊國家分別主張各自擁有部分或全部南海島嶼。
一、東沙島
東沙環礁是由潟湖及珊瑚礁台組成的,直徑約25公里及面積500平方公里。至於東沙島本體位於東沙環礁之西邊,是唯一露出海面之陸礁島嶼。其地理位置十分優越。2007年1月17日,東沙環礁國家公園成立,成為台灣首座海洋型國家公園。
二、南沙群島
一般南海指涉的就是整個「南中國海」,特別是針對南海諸等島嶼主權爭執議題所涵蓋島嶼、礁或暗沙等。就目前情勢來說,東沙島完全在台灣掌控,西沙群島完全在中國掌控之下,所以討論重點就是南海中爭奪者眾多的南沙群島。
從歷史、文化與人種出發,在南海爭端中,中國與台灣是最有密切關係的。南沙群島存有爭議,台灣、中國與越南三方均聲稱擁有該群島完整的主權。而馬來西亞、菲律賓則宣稱擁有部份島嶼的主權,汶萊與印尼則宣稱擁有此區海域。
  其中太平島以往是台灣軍事管制區域,但為彰顯台灣具有完整主權與統治權,在行政區分上,將之隸屬於高雄市旗津區管轄。另外台灣在中洲礁上,也曾設立觀測亭,目前則是由海巡署巡航、巡視和進行調查來確保主權。
三、南海U型線之主張
  我國與南海議題相關國家之爭點在於南海U型線內海域是否為歷史性水域,兩岸於此意見頗為分歧。我方傾向於持肯定的態度,而中國則從未正式主張。
我國於1999年公告中規定:「在我國傳統U型線內之南沙群島全部島礁
均為我國領土」。台灣主張之U型線和中國主張的U型線是有差異的。台灣由11個線段所組成,而中國則是9個線段組成。中國刪減的兩個線段主要是五O年代與越南雙邊關係之考量。而現今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地位已經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所以我國政府應該調整政策,不應再以過去為中國唯一合法代表身分主張特定權利。
四、小結
以往台灣主張均指向「南沙群島」為中國「固有領土」,
但這種主張和中國主張完全重疊。而這種思維,從國際法來說將使台灣陷於困境。因南海周邊國家均承認中國政府,沒有國家承認台灣是國家。台灣若以自身能夠主張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則有點不自量力。
另一方面,從務實角度來看,中國與台灣似乎均應規避政治上各自無法妥協之部分。在南海議題上,雙方有諸多相似點,台灣必須要和中國合作,但又不能夠跟中國過度親密。使得台灣在南海爭執中,有著相當詭譎的情勢。
肆、 西部海域
西部海域是台灣周邊海域中,最為詭譎多變之處,因為兩岸特殊關係使然。
一、海峽中線
海峽中線為50年代美國基於台海軍事面之考量,並在美國主導下所推出的一條假想界線,又稱「戴維斯線」。美中台三方有所默契,當時規劃目的是互不侵犯。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其中並未有任何有關海峽中線之字眼,所以海峽中線並未明確規定於任何法律文件,難主張海峽中線具有條約之法律效力。
至於海峽中線是否具有習慣法之效力須檢驗其主客觀要件。過去五十年餘年間,台海雙方均能自制以不超越該假想線為維護和平之基礎,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痹連區法中不承認海峽中線之存在。而台灣亦未有發規範效力之文件賦予海峽中線法律意涵。
就國家實踐上之普遍性而言,海峽中線並非兩岸所協議之界線,而是由美國所提出之軍事協防區隔線。而且這條中線的利害關係只限於美中台三方,是否有普遍性令人質疑。所以難具有習慣法之效力。
簡言之,海峽中線並無法律上的地位,卻是兩岸執法上所存在的具體界限。
二、我國的限制水域與禁止水域
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為防範大陸地區漁船或其他船舶擅闖台灣地區水域,與台灣地區漁民進行交易或騷擾行為,以維護台灣地區安全」,因而設有限制水域與禁止水域。國防部公告,就台澎地區而言,已領海基線起二十四浬為限制水域、十二浬為禁止水域。就金門區域,以與大陸中線向我一面之部分水域為限制水域,於其中再劃出禁止水域。而於東沙、南沙區域,以低潮線往外四千公尺為限制水域,六千公尺為禁止水域。
但近來有所改變,大部分仍維持上述標準,只有東沙島則根據領海基線,向外延伸十二浬禁止水域,與二十四浬寬的限制水域。
我國法務部和部分學者認為,限制水域與禁止水域與國際海洋法不同。但我國既然已經公佈領海及鄰接區法與基線,實無迫切法律理由再維持這兩種水域。應將此兩水域排除分別法律定位為領海及鄰接區。
實踐上,大陸船舶未經我國政府許可,不可進入這兩個水域,無論其船舶之定性為何。剝奪了大陸船舶的領海無害通過全,以及在鄰接區之通行權利。
三、專屬經濟海域
依照國際海洋法公約規定,沿海國在其專屬經濟海域中享有特定主權權利,因此,第三國未經沿海國許可不得於專屬經濟海域從事海洋科學研究。依照<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許可辦法>第3條及第4條,就有關大陸人民與台灣地區人民合作申請之相關事項規定而言,
並未排除大陸人民之適用,故專屬經濟海域法對於大陸船舶亦有適用。實務上,海巡機關亦依專屬經濟海域法相關規定據以執行。
基於兩岸特殊政治關係,中國海測船可能藉此從事間諜情報蒐集活動,則此項重大法律漏洞將危害國家安全與海域權益。國防部應該對中國海測船之活動更為積極重視甚或提高至國家防衛層次。若逕認為我國無執法依據似非妥適。
且根據我國制定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目的係為確保國家安全及處理法律事件,雖考量和諧關係,避免涉及主權之文字。但不意味著放棄所有之專屬經濟海域之主權權利。
伍、 發展與對策
面對東海紛爭,我國要有新的思維:揚棄自然延伸原則;強調釣魚台群島為台灣附屬島嶼;主張釣魚台群島不應具有劃界效力。
面對南海問題,我方則必須避免將東沙問題與南海問題混淆處理;西沙部分無從置喙;將南沙諸島爭議問題國際化;在和中國合作方面,不能失去本身主體性。在南海議題上,既要和中國合作,又不能和中國過度親密。在國際多邊層次上,盡可能將南海議題國際化。
在西方海域,要維持和平穩定狀態,強化海峽中線概念,中線以西我國控制島嶼部分建立明確範圍,對於科研船等強力驅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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